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全国扩围,十年期以上产品受鼓励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规,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即日起扩大至全国,未来三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均可参与。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宣布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试点期限为三年。
这意味着无论身处哪个省市,投资者都可以通过理财公司购买专门的养老理财产品,为未来养老生活进行资金储备。
01 试点扩围:从十地到全国
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并非一蹴而就。
回顾历程,2021年9月,原银保监会启动首批“四地四家机构”试点。
随后在2022年2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十地十家机构”,涵盖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等城市。
经过近四年的试点探索,如今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全国。
试点机构范围也同步扩大,从最初的十家理财公司扩展到符合开业满三年、经营管理审慎等条件的理财公司。
试点额度同时提高,各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提高至该机构上年末净资本扣除风险资本后余额的五倍。
02 产品创新:长期限与服务优化
《通知》在完善养老理财产品设计方面提出了多项创新举措。
鼓励发行长期限产品是其中的亮点之一,监管明确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
对10年期以上养老理财产品规模占比较高的试点理财公司,还将在监管评级中予以适当加分。
提升产品流动性也是新规关注的重点。未来将依托现有市场及金融基础设施,研究建立养老理财产品转让、质押等服务机制,满足投资者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
养老理财账户服务将得到推广,支持试点理财公司为每位投资者开立养老理财账户,记载投资者持有养老理财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协助投资者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和规划。
03 风险管理:专属名称与长期考核
随着试点扩大,风险防控措施也同步强化。
《通知》明确了 “养老”名称的专属使用,规定除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外,理财公司发行的其他理财产品不得在产品名称或销售文件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误导的字样。
长期考核机制得以健全,要求理财公司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将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考核评价和薪酬体系。
不得单一使用当期收益、短期收益或规模排名等评价标准。
信息披露也将更加严格,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需将产品业绩展示与基础资产表现相挂钩,客观反映基础资产风险收益特征。
04 衔接养老:账户与产业投资
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实现了有效衔接。
《通知》明确,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范围保持一致。
对于同时参与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的理财公司,其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可以自动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在资金运用方面,支持理财公司投资与养老特征相匹配的长期优质资产,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
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和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截至目前,已有10家银行理财公司发行了53只养老理财产品,合计募集规模突破1077亿元。这些产品整体表现稳健,存续产品近一年的收益率多在3%至8%之间,且无“破净”情况发生。
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养老理财市场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养老金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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